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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热点问答(一):疫情期间薪资发放/中小企业还款

发布时间:2022-12-05

受疫情影响,重庆按下暂停键。
在业务经营与防疫配合之间,有许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对此,重庆人社局近日也对此进行了答复,我们特收集汇总了对应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工资报酬的支付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1、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2、未安排办公: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3、无法办公且超过假期天数: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重庆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二)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怎么办?

凡是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银行机构积极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的日期原则上最长可以延到2023年6月底。


疫情当前,有许多借款人正在居家,有些办理贷款需要的手续可能传不出来。针对这一情况,银行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缺失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需要的资料可事后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