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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7


2020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参考文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具体文件见文末附件)


 


要点解析


1. 20202-4月,企业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医保减半征收,费率由8%下调为4%

2. 已全额缴费的单位,对减征部分,可自行选择:

①直接退费 ②冲抵之后月份缴费;

3. 2020年第1-2季度的医保费可自行选择时间缴费,最迟不晚于2020731日;

4. 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问题汇总


1.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所有参保企业,均可享受医保减征政策;

2. 减半征收仅针对企业基本医疗费用,生育、大额医保不享受减半政策,个人缴费不变,即:



3. 减征享受月份2-4月,缓缴享受月份1-6月;

4. 费用最晚7月支付,根据以往缴费要求,建议715号前支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