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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福利】慢性乙肝已纳入医保范围

发布时间:2017-04-07
新政

自3月1日起,我市将慢性乙肝肝炎病毒(HBV)感染(以下简称慢性乙肝)、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范围。

2017年1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将慢性乙肝肝炎病毒感染纳入医保特殊疾病范围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9号),确定以上新政实施时间。


哪些人可以申请慢性乙肝特病?

1、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及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二档的人员。
2、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


职工医保慢性乙肝门诊特病如何报销?

职工医保慢性乙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不计算起付线。
限额标准
慢性乙肝限额标准为6000元/年,对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新增特病实际月数计算。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限额以内,药品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担:

参保人员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计算,职工医保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支付。


居民医保慢性乙肝门诊特病如何报销?

居民医保慢性乙肝患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报销。其门诊治疗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文字来源: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