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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

发布时间:2016-11-02

实习旺季进入尾声,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

“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不少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

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饱受诟病的劳务税

据某实习生招聘平台提供的数据,2015年,该平台有1.8万家企业发布了15万个职位,实习生薪酬平均为95元-135元/天,每月约20个工作日,合1,900元-2,700元/月。

2,700元月薪尚不足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基本需求。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互联网企业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

“税务总局曾公开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但表示“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

在已经调整了印花税、营改增的“税改年”,个税是否会能在近期调整,尤未可知。

实习生=廉价劳动力?

不过,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知名劳动法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表示:“该规则沿用至今。在很多学生劳动纠纷中,仅北京、广州的法院认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他地方,即使签署了劳动合同,也不认定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在各个地方劳动保障局,大学生毕业之前没办法办理社保。洪桂彬介绍:“各地默认流程是学生持学校开具的报道证,办理就业登记,然后拿到劳动手册,之后才能办理社保。不毕业,不能作为就业人员。”

“洪桂彬认为,“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

“其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制可以参考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劳动合同,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在洪桂彬看来,“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